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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1月12日到一开发商处购买两商铺,并与该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上盖有开发商的合同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随后该法定代表人与我一同到银行取钱,并要求我将购房款60万元交给了他,然后他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盖有开发商的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作为经手人签了字,但在“出纳”签字处是该法定代表人假冒其公司的出纳签字,但当时我并不知道此事)。 过了一个月左右,该法定代表人由于涉嫌经济犯罪问匙被其它股东控告,现他已被公安局拘留。同时我还得知当时该法定代表人收到我的钱后并不交回公司财务入帐,而是私吞了。 现在新上台的公司负责人并不认可我已交购房款给该公司。他们认为该法定代表人收取我的钱行为是他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理由是一、我的钱并没有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二、该法定代表人收到我的钱并没有交还给公司;三是收款收据上“出纳”签字处是该法定代表人假冒其公司的出纳签字。我认为他们说法不对。我的理由是一、我的付款行为是基于原与该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二、我之所以交钱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基于文书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才作的。三、该法定代表人收到我的钱不交还给公司只能说明该公司管理混乱,与我无关。四、收款收据上该法定代表人假冒其公司的出纳签字一事我当时并不知情。

公司企业
2005-02-25 14: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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