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岳阳买了一门面(已付60%的款)。本来签了一合同,因为没有按时交楼,又签了第二份合同。在第二份合同里本人同意将此门面以十年为期租给卖楼的,然后由他们再转租给武商集团。第二个合里里注明每一季度会把租金转到我贷款的账上(贷款40%,每月银行会按时扣)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他们以各利理由不能按时付租金。由以前的每季度付钱,到每月付。但上个月(2月)已开始没有付钱给我。
-
你们这种买下开发商的房子又租给开发商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开发商违约,你要解除合同,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把那60%钱返还你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