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给予被
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
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确定补偿标准的基准日,原则上应当以行政主体作出收回决定的日期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日期为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