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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出资合伙,签订合作协议,两人均有参与合作经营、分工明确、利润分红。在合作期内出现亏损,直到合伙协议签订的期限满后,对方要求我返还他投入的资金,合伙期间还有财产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对方要我并订了借条。请问没有书面退伙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还是合伙人身份?我可以要求对方共担合伙盈亏吗?

合同纠纷
2020-12-13 23:46: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依据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人退伙的,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还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经营的特征,合伙财产和债务承担是合伙的主要内容。合伙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合伙财产的保全。  1.合伙人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3.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财产保全制度,包括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的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替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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