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依据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人退伙的,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还需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经营的特征,
合伙财产和债务承担是合伙的主要内容。合伙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合伙财产的保全。 1.合伙人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3.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财产保全制度,包括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的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替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