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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取保未开庭,法院不与立案的刑事案件会留下底子吗

人格尊严
2020-12-14 18:44: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到了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的,检察院也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相应的,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从而达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约束。
  • 关键是否符合取保条件,开庭还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核起诉,法院才能开庭。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马上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搞清事实,才能正确告诉你结果,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争取取保候审和从轻处理!关在里面的人是非常希望得到外面的人情况和帮助。唯一能探视会见就是律师。
  • 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立案羁押后办理,如果没有立案就不存在羁押,也就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了。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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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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