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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动车在学府花园的停车棚丢失,是交了费的,现在我已和物管处交涉了多次,他们承认了我丢车的事实,愿意赔偿。我的车是2004年8月23号购买的,于2005年1月31丢失。原价2000元,现在的市场价格还是2000元。我认为是物管的管理不善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他们应该负全责。我向他们提出索赔1700元(折旧:根据天平洋保险公司关于电动车使用满1年的折旧率折旧10%,而本人的电动车只使用了不到半年;本人自认倒霉,愿承担一佰元的损失)。可是他们只答应配900元。这个是我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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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3 2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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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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