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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3月在周浦西大街向房东借了一间两层楼门面房做为开店用(楼上自己住,楼下开店),当时双方签定了租赁协议,然后每月由房东来我处收月租6250元,但2004年5月由于房东突然要收回楼上的房子自己使用,而我未答应,故之间产生了矛盾,从此房东没有来收过房租,我曾打过电话给他,但他始终不接,同时2004年6月房东以我不付房租为由将我告到了南汇法院,要求赔偿,收回出租的房子,2004年12月南汇法院判决如下:要求我10日内退回所欠的房租。但由于我酒吧经营不善,无法一次性交纳625000元费用,但我确实是有心想还的,不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办(我由于没钱还2005年2月1日南汇法院以没有履行还款而被拘留了15天)。

劳动纠纷
2005-02-22 2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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