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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我于2004年12月16日将手机丢失(手机购买时价值4150元),丢失后通过了非常复杂的过程,于2005年1月13日找到了拾手机的人,当和他面谈时,他先是否认,之后由于我证据十足,最终他承认了自己拣过手机,当要求手机归还时,他声称1月9日和四个朋友在饭馆吃饭时,又将手机丢了,为避免日后不承认自己拣过手机,我便要求他给我写了文字说明,说明中写清了何时何地拣了什么手机,何时何地又丢失了,他亲手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按手印)。

知识产权
2005-02-22 22:57: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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