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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于2001年因乘别人的车外出时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司机当时也死亡,死亡后经当地处理肇事的交警大队处理查证,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司机负肇事原因全部责任,此车所有手续归当地地税局所有。我起诉肇事司机妻子要求赔偿我丈夫的人身损害,但其妻子在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即不知去向,法院多次发出公告,均未出现,因此车所有手续归当地地税局所有,2001年的养路费及车辆年审是当地地税局交纳的,我将此地税局起诉:要求地税局负连带责任赔偿我丈夫的人身死亡损害,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地税局赔付赔偿金。地税局以在2000年已将肇事车辆以抵帐方式转给他人(刘),未签定任何协议,其人又将此车签协议转卖给他人(张)(但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出具一份2002年7月人民司法报出版的文章,有一篇《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文章,该文章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并出具唯一证据一张:刘与张的转卖协议复印件,且仅有张单人签字的协议。法院根据以上协议及文章判决地税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不服又将此案上诉至中院后,中院又发回重审,又判决让地税局负赔偿责任,地税局不服再次以以上理由上诉,当地法院又维持原判-地税局不负责任,并作为终审判决。

继承
2005-03-02 11:17: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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