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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2年9月,由单位出资参加同等学力研究生学习,学费2万元,学习期间生活费1万元,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毕业后工作10年,如果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按每月1000元赔偿;二、2003年毕业后回单位工作,但是我感觉在单位工作没有前途,但是无力交纳10万多元的赔偿金;三、2004年9月上旬,单位与日本成立合资企业(独立法人),经单位同意报名,随后面试录取,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因合资企业无人事代理权,档案和保险由原单位代管;四、2004年9月下旬,我跳槽到一家民营企业,但原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生活费共计14万元。请教:虽然我有钻单位空子的嫌疑,但是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单位同意我解除劳动合同后附件是否同时作废?单位还有权要求我按照培训协议赔偿吗?培训协议是不是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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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5 00:24: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与单位解除合同是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因为个人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况,因此,你没有违约行为,况且,在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提出要求你赔偿,现在再提出此要求,且不论实体权利如何,单就时效上而言,已经超过,因此,你没有赔偿的义务。
    另外,单就委培协议本身而言,对于委培费用,单位有权在你出现违约行为时,向你要求赔偿,主要是已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讯费和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对于合同没履行部分,双方约定的所谓高额的违约赔偿从根本上已超过合理范围,属显示公平,不应予以支持。在本案中根本涉及不到该问题,因为,他索赔的前提不存在。具体细节可以与我联系。
    我的联系方式,网页上有,电话:0537-2660212 13953702986 13863758198
    地址:环城西路5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路南、云天宾馆四楼),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你可以按以上方式直接与我联系,也可以直接到所里来当面进行咨询,愿为你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及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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