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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非营运客车超员20%不足50%除了罚款扣分交警有权扣留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吗?我已经现场表示可以接受处罚了!

交通事故
2020-12-12 01:28: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违章罚款标准: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4、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5、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6、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7、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8、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以下(含)罚款;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50以下(含)罚款的;1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   发生交通事故后,领取事故认定书是否需要交罚款和扣分,要看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交警是否作出了处罚。如果作出了处罚,就需要交罚款及扣分,反之不需要。
      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 驾驶超载100%的,驾驶证将被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然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一个记分周期内扣12分,驾驶人应当在受到交通违章处罚书后,15天内缴纳罚款,应当在30天内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降级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一、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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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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