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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县进行房屋坼迁,我2000年8月完工的一栋四层宾馆(以后再没有发生任何改、扩建)一层有完善的手续,2楼以上无任何手续(属在1楼基础上的续建)在续建中县建委与2000年6月下达了停建通知书,并要求我对宾馆进行结构验算,我按照要求与2000年委托合法机构进行了结构验算并进行了地质勘察,以后4年中建委再也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不对2楼以上办理相关手续。在2000年8月我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照章纳税合法经营到2004年8月,2004年8月县建委以2楼以上为违法建筑为由,违法理由为1、未办理开工手续;2、无房产证;对我宾馆进行了强制坼出。一审中我提出按照《行政处罚法》29条违法行为在两年中未被发现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以行政处罚法》29条第2款违法行为持续状况为由判定我败诉,请为这有没有道理

涉外纠纷
2005-02-19 21:37: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2000年6月建委下达的停建通知书仅是要求你停建并进行结构验算,对于已经发现的2楼以上无批办手续的违法行为并未做出处罚,因此,你的违法行为至你开业经营时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到2000年8月你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时为止,你的建筑物2楼以上无证施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形成并完成,该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持续到建筑物建成时便已停止,换言之,行为在建成之后即已完成,之后便不存在违法行为持续的情况了。那么你无证经营的行为到2002年8月时已经满两年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2楼以上没有开工许可证等违法施工建成四层宾馆的违法行为,因已经超过2年,又没有在2年后继续进行违法续建等违法行为,所以,行政机关无权再对你做出行政处罚了。
    停建通知没申请执行,并不表示是你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行政机关对自己做出的决定等行政行为,应在法定期间内执行,而不能随意决定什么时候执行。因此,建委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该是违法行政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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