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去年我县进行房屋坼迁,我2000年8月完工的一栋四层宾馆(以后再没有发生任何改、扩建)一层有完善的手续,2楼以上无任何手续(属在1楼基础上的续建)在续建中县建委与2000年6月下达了停建通知书,并要求我对宾馆进行结构验算,我按照要求与2000年委托合法机构进行了结构验算并进行了地质勘察,以后4年中建委再也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不对2楼以上办理相关手续。在2000年8月我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照章纳税合法经营到2004年8月,2004年8月县建委以2楼以上为违法建筑为由,违法理由为1、未办理开工手续;2、无房产证;对我宾馆进行了强制坼出。一审中我提出按照《行政处罚法》29条违法行为在两年中未被发现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以行政处罚法》29条第2款违法行为持续状况为由判定我败诉,请为这有没有道理。

债权债务
2005-02-20 19:29: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