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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失独,并家庭解体,2003年再婚,因对方有一个儿子,并参加工作,再婚后没要孩子,我现在已满60岁,可以领取失独补足金吗?

婚姻家庭
2020-12-06 20: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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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家庭生育最新政策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城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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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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