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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事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所在农村: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马店镇 具体事宜描述如下: 一、 土地确权相关 情况说明:土地确权证和农村股权证书代表人意外身故,代表人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子女户口都不在本村,儿子为城镇户口,女儿户口已迁到外地(儿子户口上学时迁出后变为城镇户口无法迁回本村)。土地确权证上有女儿的名字,没有儿子的名字;股权证书上有儿子名字,没有女儿名字。 想咨询下: 1、 确权证是否可将儿子的名字添加进来;是否可代办? 2、 土地补贴账号能否更改? 3、股权证书有有什么用?有什么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专长
2020-12-07 19:52: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 1.如果是承包地,确权与继承没有关系,因为承包地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个人财产,也就不是遗产,不能适用《继承法》。承包地确权后,承包人死亡,只能由同一户口的其他家庭共同承包人继续耕种到承包期满。
    2.如果是宅基地,确权后,可以和宅基地上的房产一起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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