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20年5月1日陈某驾驶桂C*****小型普通客车沿桂林市叠彩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上述路段时,遇李某驾驶桂C*****两轮电动车沿**路同向在后行驶,陈某将桂C*****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路边打开车门时与李某驾驶桂C*****两轮电动车相碰,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2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叠彩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另查明,陈某系桂C45342车辆所有人,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案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在中国**第九二四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治疗一共花费医疗费18503.91元,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全程全天贰人陪护19天,出院医嘱要求,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李某车辆因事故受损,花费拖车费60元,车辆修理费747.4元。事故发生后,*保公司已经垫付10000元医药费,剩余33382.5元未得到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请问这个案件要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
2020-12-05 13:45:3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