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号上午,我将一部电动自行车放在公司的楼下的停车棚,给守车人交了停车管理费,下午下班去取车的时候发现车不见了,和守车人沟通不了,他一口咬定是我的同事下午把车骑走了,是在敲诈他,气人的很。2月1号我已到派出所报案。实际情况:我从没有把钥匙借给别人,守车人提到的我的那位同事当天9:00到18:30,没有离 开过公司,公司的其他同事可以作证。物管公司提供的录象带 能证明我上午把车骑进了车棚(现在还没有看到录象),也有同事能证明。 守车人在收取了车辆管理费后,并没有出具收据(对于该公寓的大部分人都是,只有需要报销的才找他要了),而且在这里停车也没有停车牌。这个应该是他管理上的漏洞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