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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有5个女儿,我行二,79年我结婚,其他姐妹四人都没有结婚。同时房产分给我和我父亲共四间房,每人各两间,房费由我和我对象缴纳(票据存在),父母和我还有三个妹妹一起生活,同吃同住,一切费用均由我们夫妻承担。父亲当时只有100元工资,母亲是个聋哑人,一妹上学,一妹上山下乡,一妹临时工,姐姐在外地。92年公房卖给个人,其他姐妹四人于85年前全部出嫁。父亲经济实力达不到,其间她们不给供养费,让我出资购买我父亲的房(92年买房当时县里规定,房本名称必须与发票名称相符不能更改)。93年父亲病故丧葬费由我夫妻共同承担,我丈夫执幡儿,我抱罐儿,剩下我母亲仍然由我夫妻共同赡养一起生活照顾,从79--2003年共赡养23年,现已84岁。其间她们也不给供养费.88--98年两次给我父亲翻建房屋共计投入9.5万元建房票据都存在。2004年3月份因国家用地平房改造,因为我买了父亲的房,所以房本地本都由我保存,所以我2004年4月5日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在这时四个姐妹为了要父母的房屋补偿金引起了家庭纠纷。其中一姐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借用不会说话的聋哑母亲来威胁拆迁办,给拆迁办设置了阻碍,从而使拆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拆迁办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又与这个姐妹在8月份签订了第二份拆迁协议书,可是令人费解的是协议书填写的日期竟在我之前(4月1日),并且找拆迁办要工作,因为我母亲是聋哑人,既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是个无行为能力人,房本地本都没有,这笔房屋补偿金该由谁领取?该如何分配呢?我求助您给一个有冤无处诉的人评判一下,让法律还我一个公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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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6 11:21: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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