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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去年七月。但直到今年一月我还是为该公司服务,并且他们也给我发工资。现在我想离开公司,但公司说我们一月份在外地培训之前,签了一份传真件,(上面有说如果不继续为公司服务半年的话,要赔偿现金@#$)必须为公司再服务半年,否则赔钱。而且我看了一下去年签的合同有以下条款:*本合同期间内,如乙方(就是我)由甲方(公司)出资培训,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由双方另签培训协议。*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续签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续签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不提出书面的异议的,视为接受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但我并未受到书面的通知,请问根据以上的情况我是否离职时需要赔偿?

涉外纠纷
2005-02-16 10:32: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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