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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甲市甲建筑公司与乙市乙水泥厂达成协议,合同约定乙水泥厂应于2019 年4月前将200吨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货到付款。2019年3月28日,乙水泥厂派车运 送200吨水泥至甲建筑公司,对方已全部验收,但甲建筑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乙水 泥厂多次打电话催要货款,甲建筑公司答应于2019年6月1日付款,但到期后仍不履行付 款义务。 遂乙水泥厂将甲建筑公司起诉到自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乙区人民法院, 甲建筑公司 就法院管辖提出了异议,认为乙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问:乙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
2020-12-04 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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