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发生由2000年到02年10月都有,我是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当年婚嫁后非自愿将户口迁到男方家落户.但我社由92年起转为农村合作股份制,并对在户的人口配发不同的股份.并订下10年不作修改的合同,但到99年就私下修改该条款,内容为本村婚嫁人员迁出户口者将不在分发任何股份,并退股,(其它村都没有该条例,可以保留土地股.)该社在98年间曾将应分给股民的大部分钱用于提留兴建厂房,日后作收租用途.(该问题深深地困扰我们好多年,就因为该做法有异于别村,故我们很想知道答案,望林律师请尽快详细答复,不明之处,可致电,深深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