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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倒车与后面车轻微碰撞,没找到人,有事就走了,走后对方报警,交警队已经把我车开走。说交通肇事逃逸,处理结果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20-12-05 18:29:1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个需要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我国刑法仅对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作出了相关规定,而对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并未作更为细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事后赔偿这一情节应在何种幅度内从轻处罚多有分歧,这也使得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难以形成统一的处罚标准,导致对于相似情形的交通肇事犯罪往往处理结果迥异。  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符合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交通肇事罪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驾驶人员)因违背其职责要求而实施的一种过失犯罪,其与一般过失犯罪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衡量此类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不仅要正确看待其犯罪危害结果,还要全面分析行为人在特定义务上的过错程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作为专门驾驶人员不仅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还负有事故发生后防止危害结果扩大、救助他人的义务。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是其救助义务的一种合理延伸,是否赔偿不仅直接影响着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救济,更直接反映了肇事者的悔罪、认罪心理。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不仅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相契合,而且也体现了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求。  事后赔偿作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统一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随着近年来各地道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肇事案件逐渐成为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未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而仅仅将其视为一种酌定情节,未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对于肇事者赔偿到位、肇事双方达成谅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往往存在着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现象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执行的统一性。将事后赔偿纳入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司法机关消除实践中的认识分歧,统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标准,进而对此类案件作出准确判罚。  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未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受保护被害人理念的影响,实践中部分地方出现了片面强调交通肇事案件事后赔偿而忽视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逃逸),导致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了“轻富重贫”的不正常现象。
  •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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