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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网络攻击损害人格名誉使我精神上心理上遭到了侵犯和损害

人格尊严
2020-12-09 12:33: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名誉受到侵犯,受害者可以根据损害情况进行索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在通常情况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会指明被侵权的对象,但有些情况下,侵权人并未指名道姓,此时,应当根据其陈述内容判断,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某人,而陈述的内容本身又构成侵犯名誉权,则应对其陈述所指对象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言论的发布者应当就其所述言论属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尽到举证责任,则其言论应当被认定为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如果其故意发布该言论并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名誉权,网络服务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名誉损害,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既然依法享有名誉权,该权利就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肆意侵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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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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