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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的诉讼时效

其它综合
2020-12-04 22:39: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法人代表可以去法院起诉,建议最好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的,会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申报后,可以依法参与破产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应该是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因为从条文本身可以看出,五年期间未主张权利则责任消灭,显然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而诉讼时效过期消灭的只是胜诉权,而实体权利尚存,只是转为自然债权而已。综上,时效还是应该按一般的诉讼时效计算,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与上述报告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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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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