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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办发(2001)56号,  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涉外纠纷
2005-02-20 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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