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 本人于04年6月中旬到杭州一公司面试,当时人力资源部的面试人员说是招业务代表(一般工资3万/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元/月,福利相同.6月25日正式到该公司浙中分公司上班,约定最迟10月份安排岗位.于7月(或8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我催促订合同下,由分公司胡经理从杭州总部带来一空白合同让我签,说定签三年合同,但只让我签上姓名,说这样就可以了,其余公司会写好的.(时间我也写上了).之后曾向总公司要合同,人力资源部说还未拿到劳动局认证,并向我拿了杭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到10月份后,我与分公司经理多次说起安排工作岗位之事,经理以目前未有空缺岗位为由,让我再等段时间.一直到11月份,分公司经理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此时原分公司胡经理由于未竞聘上而调离分公司,由新的谢经理接任,由于总公司岗位设置的调整,原来的岗位编制减少,所以没有空缺岗位,后谢经理说去总公司申请岗位(乡镇业务员兼超市管理员,待遇与业务代表3万左右年薪相同),但没有申请下来,后于12月17日让我出来找工作.期间由于找工作化了不少费用.我于1月20日曾回总公司拿合同,人力资源部王处长说合同根本没签,因为岗位没定,合同没法签.现想咨询下,(1)公司以没定岗位为由,说没法签合同是否合理?(2)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怎么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