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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公司退给我购房款12万多元,未按期履行退款责任,延期加倍支付利息,怎么算啊

房产纠纷
2020-12-05 13:05:0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利息计算有以下几种方法:
    1、积数计息法:
    贷款利息=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
    按照基本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进行逐笔计算,一般有以下三种:
    (1)计息期为整年(月):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房屋尚未过户,产权还在甲的名下,法院查封并无过错。乙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乙方只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方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亦不能说明本案存在其它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等继续履行之义务。
  • 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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