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本是一名国营企业职工,于2003年10月与企业一起参加了企业的转制,也就是把企业转制的工龄补偿金转成集体股,同时按优惠20%购买了该企业配给一定数量的个人股,按当时的企业转制章程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员工自动离开企业,则集体股不能分红、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个人股能转让)。当时自以为会在该企业工作一辈子,但在2004年5月8日,由于种种原因本人辞职离开了该企业,据有些人说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分红给当事人, 当事人名下的集体股亦不会消失,应属当事人.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若能答复,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