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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8年末在双鸭山矿务局一下属矿工作,由于身体不好,2001年,我请了几个月的病假在家。2002年初,不得已把关系拿到了矿里的人事科。2002年末,我的关系拿到再就业中心的,每月能开下岗工资182元,我每三个月还要向管理中心交纳50元(我忘了是50元还是100元了)的管理费,。直到2004年11月份左右,双鸭山的整个矿务局都要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我当时的下岗年限还不满三年,矿务局要强行与所有的下岗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每年给615元的工资,下岗期间还不算。这样02年以前我的工龄只有三四年,我和他们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的话,经济补偿金也就拿两千来块钱。我的养老保险一直在矿务局交的,我想给转到市政还不能转,很多人都说我们的养老保险根本就没有往上交。我原来的单位即将归市政,我回去是不太可能了,我不想这么年轻就没有工作了,可是矿务局三番五次的催我去签协议,而且不签协议的话04年10、11、12月份的下岗工资也不给我开。在04年1月28日矿务局以公告的形式在矿工报上下了知,说在05年2月5日前我必须去矿里签订协议,不由后果自负。

证券投资
2005-02-02 18: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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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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