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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0日,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工业原料100吨,价格400万元,违约金80万元,定金1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前,货到后15天内付款,未约定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乙公司以其位于中国的两栋厂房(价值250万元)做抵押担保债务履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2018年5月1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先行支付定金20万元后,甲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乙公司交付工业原料20吨。因销售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致使大面积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乙公司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一落千丈,公司陷入极度困境。甲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以函件形式告知乙公司“甲公司中止交货,款到后发货”,乙公司回复“请依约发货”。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再行提供担保物后发货,乙公司仍拒绝。2018年7月16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要求其发货,甲公司拒绝。因工业原料价格猛跌导致甲公司无法将工业原料另行出售,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起诉时工业原料的价格为1.8万元/吨。 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成立、有效?请说明理由 (2)在未约定交付地点和付款地点时,甲公司应在何地交货?乙公司应在何地付款?请说明理由 (3)厂房的抵押权是否设立?甲、乙公司基于厂房的抵押条款或抵押合同是否成立?请说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中止交货?请说明理由 (5)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能,甲公司以何种理由解除?请说明理由 (6)甲公司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7)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8)若法院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或主张,乙公司的两栋厂房如何处理?

损害赔偿
2020-11-27 06: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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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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