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3月份我和深圳XX公司泉州分公司签定了住房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先装修后付款”,工程分4期,分款分4次,在每期工程后,并要在6月份完工。 可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又因为其分公司内部原因,工程一直无法完工,我已经付了三期款项。后来分公司停业整顿,我与深圳总部的负责人联系,到了9月份,才告诉我说由另外的一位姓周的负责泉州分公司的业务。我与他联系后,他说要先付款后装修,我跟总部负责人联系过,她说这是她的意思,先预付一定数额的钱,完工后多还少补。考虑到工程进度,我先付了最后一期款项。可当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时,他们应当还我1200,分公司负责人也写下欠条。另外还有水电路图和我住房的钥匙没有给我。当我再次与分公司联系时,已人去楼空。我于是不断地和深圳欧陆风总公司联系,他们百般推托,说分公司已关闭,无法和分公司的人联系,而总负责人避而不见。现在工程质量又出现了多多少少的问题,保修条款形同虚设,而我的钱、水电路图和房钥匙无法拿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