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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一、职能调整,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

证券投资
2005-01-31 12:57: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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