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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辖区某县人,2004年11月24日离婚,12月6日与某女登记结婚,我再婚前曾于1970年和1973年生育2女,某女与我结婚前是未婚并未生育过子女。婚后查觉已经怀孕,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于12月24日起经过街道、社区、镇办事处、向县计划生育局提出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并且提供了已经怀孕的事实。计划生育局领导明确表示我们的情况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按照计划生育局的几次要求,我们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明手续:今年1月17日下午,又按要求做了孕检。在申请期间,我们曾经得到如下口头答复:1、必须先做流产领取生育证再重新怀孕;2、按时间推算女方怀孕时男方(可能)尚未与前妻离婚,如果不流产重新怀孕,就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规定,缴纳12万元抚养费并开除男方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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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30 19:08: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