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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1)56号,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划归工商局,技术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有执法权吗?

损害赔偿
2005-01-31 11:52: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依照这两条规定,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责令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改正;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必要的强制措施;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当然,“主管”就包括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显然,被上诉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是其法定职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函(2003)509号《关于对质检部门查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职能可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就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诉讼已有多例,法院均支持了质量监督部门。因此,技术监督部门是由执法权的。当然当事人受到处罚后其他部门就不能再对同一事情进行重复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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