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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查获假烟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刑事案件
2020-11-29 17:22: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方式:
    1、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这些财物可能原本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因违法行为而转化为非法财产。如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无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机械、工具、原料、掺杂掺假的物品等等。所以我们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与“非法财物”的区分,否则会造成违法行政。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
      3.违禁品。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色书刊、黄色录音录像带等淫秽物品、毒品、内容反动的宣传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
    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
    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一般以经营的所获得的金额来认定,不会扣除经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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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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