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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于2008年10月与乙方订立了一份购销某种化工原料的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这种化工原料50吨,总价款为150000元。2009年4月交货,且甲方应预付20%的定金。合同签订之后,甲方未按规定预付定金。乙方为履行合同,如约于2009年4月10日,将此种化工原料共50吨发往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托收货款。甲方于4月14日接到承付通知后,即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乙方认为甲方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甲方又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终止合同”等为由再次拒付货款。 双方多次协商无效,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经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纯属自愿。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齐全。乙方发运的货物经检查质量完全合格,且货物是在4月18日运到指定交货地点,甲方4月14日即以纯系编造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双方来往的电函中均未提到过终止合同一事。 问:此事应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20-11-30 08: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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