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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开始在这家保险公司上班,2013年公司缴了社保医保,2020年10月以考核不达标为由没有工资发放,请问这样有没有违背劳动法?

合同纠纷
2020-11-23 09:52: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用人单位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 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 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 拖欠工资且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
    (六)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同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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