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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建材厂,去年12月一家水泥厂给我提供的水泥短斤缺两(每包按其标示规格是50公斤,实际上通常44公斤左右),由此工人按正常配合比做出的产品报废,耽误了工地的工期,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该厂来人称量过水泥后,口头表示其水泥确实存在短缺问题,但拒绝在称量情况表上签字,拒不赔偿损失,只答应补足短缺的水泥。而我们由此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价值2万,耽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估计有3万。

知识产权
2005-02-21 1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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