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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民事相关
2020-11-25 05:27: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以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指定监视居住为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
    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