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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租房子签过合同,中途不想住了,押金会退吗,交一个月的房租只让住了半月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11-28 13:12: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退。押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方不缴纳房租的,看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终止与其租赁者的租赁合同。出租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租赁者拖欠的租金。
  •   签房租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 签房租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1、注意到期后续期谁说了算的问题,还有到期后价格怎么定的问题。  2、中间房东突然要收房付多少违约金给你的问题。  3、房租晚交的惩罚金问题。  4、屋内破损赔偿问题,屋内设备损坏谁修理问题。  5、取暖费谁付问题。  二、签订简单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出租方应注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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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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