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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还是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这个是快递公司的协议。特快专递邮件赔偿  特快专递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客户过失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邮局予以赔偿。但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保价邮件除外)。  二、 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三、 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按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四、 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五、 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六、 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回顶部 邮件的赔偿标准  一.国内邮件:  1. 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2. 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3.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4. 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除外)全部退回。  5. 因非客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延误(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所收邮费。   二.国际、港澳台邮件:  1. 延误:退回50%邮费。  2. 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3. 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4. 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 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回顶部 支付赔偿时限:   确定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延误后一周内。邮件是保安签收了,我妹妹要晚两天拿到。在邮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二条中规定,对我不利吗?

经济相关
2005-01-27 1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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