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丈夫从1月11日开始失去联系,之后外地检察院由我单位同事陪同到我家口头告之我丈夫涉嫌经济案件,因出于资产保全的原因要扣押我的车,问及丈夫何因犯法,被告之是案件暂时保密.因当时身体出于特殊状态比较虚弱,没有过多的考虑及求证,当时出于配合司法办案的原因交出了车.之后我查阅他们出据的扣押裁决书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八十九条中均未提及是检察院出于资产保全的需要有权扣留非当事人财务的相关文字. 请问,在我未收到任何关于丈夫的羁押书面通知和逮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检察院的人对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是违法的?且他们对我所述资产保全是否有欺诈之嫌?扣押我名下的车是否是不对的?(车是婚前丈夫买给我的)有无可能通过法律渠道讨回我的车?目前我该做什么?

刑事行政
2007-04-08 09:41: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