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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居民A向B借款20万元,B要求提供担保。A请朋 友C出面担保,C同意将自己的住房(价值15万元) 抵押给B,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为登记费用过 高没有登记。由于房屋仅值15万元,B要求A另外提 供担保。A遂以自己的“夏利”轿车(价值6万元) 质押给B,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B认为车放在自 己家不安全,决定由A自己保管。债务履行期届满, A无力还债,B找到C要求拍卖房屋,C以未登记为由 主张抵押无效,B又找到A要求拍卖轿车,发现A因 欠债,轿车已被查封。无奈B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 变卖C的房屋、A的轿车以实现自己的担保物权。问: BC之间的抵押合同、AC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
2020-11-25 18:18: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2、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 1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2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3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4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在先的房屋是可以转让的,只不过转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为转让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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