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有
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62条规定,首先应由
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确定这样一种先法定继承后遗嘱继承的清偿责任顺序,既是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也体现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表现出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