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做担保时首先要知道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
按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另外担保人注意的有:
(一)多考察贷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二)为他人担保前,应视察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
(三)为他人作担保最好立下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