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叫严XX。目前在北京XX医院治疗做手术。属于工伤?。在有一件事情要咨询,帮我解答!在此,我深表感! 事由是这样的。1983年11月9日下午、也就是我出生的那天、在XX健院被渗漏的保温袋热水烫伤。 事后、先后(1983年-1989年)多次做整形术,其治疗费用由XX健院承担。 因对学习有印象(1990年-2002年)暂停治疗。 2003年在次向医院提出做手术的时候、跟医院签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这些合同是我父亲签的。协议内容:医方(甲方) 患方(乙方) 1 乙方向甲方提出到北京整形外科医院做最后一次整形术。 2 甲方同意乙方到北京XX科医院做最后一次整形术。 3 乙方表示:这次手术为最后一次手术。术后结果如何不再找妇幼保健院理论。 4 甲方对乙方的态度,表示认同,并表示一次性支付整形术所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国家公务人员公出为标准)。 按规定支付治疗期间的误工损失。甲方先垫付三万元给乙方。 5 第4条规定的费用支付。要在患者回后凭收据结算、由甲方扣除第4条已支付的三万元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整形术中出现的以外费用。甲方不承担其费用。 6 本协议内容是双方意志的真实表示。 本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双方签字确认的。 8 本协议为本医疗纠纷的最终协议。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并认真履行本协议内容。 9 主持调解本协议的律师认为:本协议书所述事宜,事实清楚,内容合法。 签完合同后,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份治疗做手术。包括补助费等一共用了6万元,起一切?费用由妇幼医院承担。 由烫伤面积极大,一次性做没好,医生让我恢复一段时间继续治疗。 我只好向妇幼医院提出回家休息半年后在次到北京XX医院治疗,对方也表示同意了。 半年后、就是现在接受治疗。其能不能一次做完还不知。

互联网纠纷
2005-01-24 11:27: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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