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律师: 您好.我叫李X,是高明XX人,电话号码:XX. 我于2003年4月向高明法院起诉明城镇甘蕉村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高明区法院2003明民初字第222号判决生效后,我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伍XX归还30000元及诉讼费1357元及利息2300元.法院受理申请执行,(20030明法执字第508号.我向法院提供被告一处位于明城镇XX十字路杨更线南边的一座约200平方)商铺,并查封了该商铺,贴出搬迁公告,但是房产的第三者向法院提出异议. 经查该房产是云勇伍国华转卖给甘蕉村伍致的,有合同书,已付清购房钱,但是没办过户手续.后来伍致又转卖给被告,已付清购房钱,但是又没办过户手续.于2002年被告规避法律,为了逃避债务,又转卖给第三者梁貴芳,又没办过户手续,还没付清购房钱,经初步查第三者还欠被告25000元的购房钱.由于第三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领导没能及时审理异议,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35000元,而被告共签收10000元,第三者还欠被告房产25000元.第三者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而我则没法提出房产评价有关材料,我在法庭提出要评估房产却得不到批复,所以被驳回起诉请求. 后来我找律师咨询,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梁贵芳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建明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XX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高明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被告伍XX明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XX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建明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其卖房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房屋的买卖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上,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 我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法院于2004年6月驳回第三者的异议,法院2003明法执字第5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伍XX华的. 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XX明转让给梁XX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望您们的领导比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属于哪种情况,但即便无效,伍国华也应返被告购房钱.依照<合同法>第73条和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律请求以自己的名位行使债权.法院为什么不执行该房产? 依照2004明民-初字第181号高明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梁贵芳称签订购房合同已付清购房钱,但在法庭上,第三者所举证购房收据共9张,全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共收10000元..合同书的购房款是35000元,但事实上购房时未付清购房钱,还欠被告25000元.判决书第4页第6条\收据5张,证明梁贵芳未付足购房款.第三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法院应依照执行被告到期的债务25000元.为什么法院到现在还不执行? 我请求您们帮我想办法,能执行该房产吗?, 本案已把我经济上,精神上都拖垮了,若还不能得到执行,我真不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我一方面要照顾体弱多病的父母,另一方面无法供儿子就读大学,也就是要面临失学的危机.我恳请领导能对本案予以关心,使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本人十分感激. ------------------------------------------------------------------------------

房产纠纷
2005-01-27 16:0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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