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超载20%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据此可知,在行政执法领域,超载20%为一个界点,超过20%属于严重情况。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校车、营运客车超速导致了6649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2891人。基于这样的现状,《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尽管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尚未明确,然结合超载由行政处罚上升刑事处罚的立法缘由及现实意义,在没有实际操作标准前,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考虑参考行政违法标准之上对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性程度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