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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建是一个无资质帮人基础打桩的,今年有一外地姓王的在他本地筑公司用书面合同承包了一个小工程(该人也资质)他找到我,我们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口头雇我带桩机设备及人员去做小工程,工程现场具体人现由建筑公司的陈工程师负责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我带去的工人发生了工伤事故,因建筑公司和施工地点都在异地,受害以向我市人民法院起诉,把我立为第一被告,公司立为第二被告,并要求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人民币全额。原告人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为依椐,他诉送请求是否合理?我应该怎样对付?

刑事案件
2005-01-18 17:2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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