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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情的详细经过是这样的:1995年10月份,我家向大舅舅的岳丈(张某)借了一笔款,当时拿到的是三年期的存折,而非现金。98年到期时,我大舅舅曾对我们说,要分期还给他的岳丈,因为我舅舅想用这笔钱。碍于亲戚关系,我们就答应了。每当舅舅没钱的时候,都会到我们家里去拿,也没有立字据,其中有两笔是我小舅舅代拿的,有字据为证。两年后,也就是大约2001年,这笔款的本金就陆续还清了。但因为中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我们和舅舅以及张某闹翻了。在2001年7月的一天,张某带着他的女儿来我家,一边威胁、一边诱骗,就让我爸爸在他事先准备好的借据上签了字。当我爸想再加上“已还……”等字样时,张某抢过借据就翻脸说要告我们。2003年5月,便接到他们起诉我家的消息。这期间,没有法院的人出面与我父母问讯,只有双方的律师与我家接触过。在2003年10月,第一次开庭就宣判了解了。事隔1年多,在2005年1月11号接到法院通知,称若不还钱,就要在10后拍卖我们家的房子。我们家的房子没有办房产证明。原来是经过校办企业的名义建的这处房子。后来街道办事处决定以4万/亩的价格卖出。我们还没有交清这笔土地使用费,所以没有办产权。我舅舅从居委会那里,在居委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我家要办房产证为由骗取了居委会开出的证明房产是我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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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8 11:15: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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